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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印发《浙江省绿色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2015-2017)》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战略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提升建筑领域绿色发展水平,是我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我省是资源小省,化石能源资源匮乏,但我省经济总量大、发展速度快,能源资源约束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矛盾日益凸显。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紧张的矛盾;有利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提高建筑产业科技含量和产业附加值,加快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提高建筑空间健康、舒适程度,改善人居环境,加快推进“两美”浙江建设。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系列重大决策为指导,将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切实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从法规政策、体制机制、标准规范、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技术进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有效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

        通过三年的努力,绿色节能意识明显增强,基本形成绿色建筑发展体系和技术路线,实现从节能建筑到绿色建筑的跨越式发展,新建建筑绿色水平明显提高,建筑工业化取得显著成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稳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水平处于全国领先。

        1.新建绿色建筑。全省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2.新建装配式建筑。2015年,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以上;2016年,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2017年,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达到400万平方米以上。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一步完善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体系,健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机制。到2017年,全省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500万平方米,居住建筑节能改造600万平方米。

        (三)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推动。以政策、规划、标准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使用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

  2.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树立建筑全寿命周期理念,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选择合理的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切实避免盲目的高投入和资源消耗。

3.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建筑绿色发展,重点推动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和建筑特点,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进新建建筑绿色化

        1.严格落实全过程监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加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取得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依法应当进行竣工能效测评的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民用建筑项目竣工备案时,应当查验能效测评结果和建筑节能验收内容,对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或者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未对建筑节能内容进行验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根据本省气候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建设要求,比照国际先进标准,按照“技术适用、经济合理”的原则,完善本省绿色建筑地方标准体系。在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覆盖不同建筑类型,涵盖建材、部品件、设备等,贯穿规划、设计、建造、运营、改造、拆除等全寿命周期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抓紧修订《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突出实用、实效,重点研究编制本省绿色建材应用、可再生能源系统检测、绿色生态城区控制指标体系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和技术导则。

        3.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结合我省“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开展绿色农房建设试点,大力推进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风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应用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技术,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水平和生活污水治理的出水水质;推广应用绿色、节能材料和工业化建造技术,推进农房建造工业化,建成一批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安全的绿色农房;编制农民建设绿色农房技术推荐图集,加强绿色农房和绿色建材的宣传,引导农民使用节能型家电和节水型器具,推进安全实用、节能减废、经济美观、健康舒适的绿色农房建设。 

        (二)大力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

        1.完善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和标准。加快建立和完善省新型建筑工业化标准体系,制定适合我省建筑技术的设计、施工、装修、验收、部品构件生产等标准,形成规范统一的地方标准体系。加快高层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叠合板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设计与验收规范、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剪力墙设计规程等制定,加快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式楼梯、混凝土外挂墙板、住宅集成卫浴间、厨房等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同时,加快制定新型建筑工业化补充计价依据,作为政府投资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增量投资额度的依据。

        2.加大项目推动和基地建设。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成品住房标准建设并每年至少要有30%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性项目应当率先示范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其他民用建筑应积极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引导省内大型项目开发企业、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和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部品构件生产企业转变建设发展方式,形成一批规模较大、带动作用较强且增长较快的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开发、施工及部品构件生产基地。加大对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创优夺杯的支持力度,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可优先参与各类工程建筑领域的评杯、评优以及申报国家绿色建筑、康居示范工程等。

        3.大力推进绿色施工。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的宣贯培训,提升绿色施工意识。大力推进建设工程绿色施工,严格执行国家《绿色施工规范》,强化施工现场节电、节水和污水、泥浆、扬尘、噪声污染排放管理。积极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创建活动,2015年特级企业创建率达到95%,2016年一级企业创建率达到95%,2017年二级企业创建率达到95%。 

        4.严格监督管理。围绕建筑安全和质量,加快建立工业化建筑项目从工厂到现场、从部品件到工程产品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部品构件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对质量安全影响较大的部品构件生产和使用管理,探索建立预制部品构件目录管理制度。健全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体系,编制并实施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要点和安全监督要点,加快建立动态监管和行业统计制度,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完善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严格执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设计标准》,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能耗分项计量系统,并与省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联网传输,建立覆盖全省和7个节能型高校监测平台的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实现能耗实时监测及数据网上传输。 

        2.积极探索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总结提升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经验,以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为重点,开展以空调、电梯、照明、非节能门窗、锅炉系统改造为主,增加屋顶绿化、墙面绿化、遮阳设施等综合设施的节能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实施改造。结合绿色建筑,积极推进屋顶绿化、建筑墙面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建设。在完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管理制度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各类公共建筑能耗对标管理制度,加快推动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机制。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探索开展公共建筑碳排放交易。

        3.有序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普查和诊断,及时制定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要严格落实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确保质量安全。对具备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前提下,鼓励进行全面节能改造,也可以结合“五水共治”重点工作、既有居住建筑维护和城市街道整治、“平改坡”等旧区改善工程对建筑外窗、外墙、屋面、照明、外遮阳和空调系统等分部分时进行改造。积极鼓励农村地区结合危旧房改造,提高农村房屋的节能性能。

        (四)加快绿色适用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

        1.加快配套技术研发和推广。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等,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围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等,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积极开展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重点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制定全省绿色技术和绿色产品推广目录,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规模化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术,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等。

        2.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积极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居住建筑和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利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也要充分考虑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实现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切实做到可再生能源利用与建筑相协调,与城乡环境相和谐。普及太阳能热水利用,推动被动式太阳能采暖,推进沼气、太阳能在农村建筑中的应用,因地制宜发展换热型地源水源热泵技术。2015年3月1日起,对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求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执行《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核算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通过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3.大力推广绿色建材应用。结合我省当地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积极推广墙体自保温等新型结构体系,加快发展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努力降低建筑材料消耗。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要选用新型墙体材料,加快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的应用,鼓励其他建筑工程和农村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加快发展以工业废渣、粉煤灰、建筑渣土、煤矸石和江河湖海泥等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积极开发各种砌块、轻质板材和高效保温材料。定期发布全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限制和禁止使用材料目录公告,推广使用绿色建材,淘汰落后、高能耗材料。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

        4.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落实建筑垃圾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积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再生利用机制,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

各地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目标要求,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各地节能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办法,有序推进全省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二)加大政策激励

        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发展绿色建筑的财政投入,逐步增加建筑节能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建建筑绿色提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设科技创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项目。制定绿色建筑产品推广目录,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推广目录内的产品。对获得国家绿色建筑二星(含2A住宅性能认定)和三星(含3A住宅性能认定)标识的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按照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规定给予财政奖励。对在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中使用预制的墙体部分,经相关部门认定,视同新型墙体材料,可优先返还预交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经建筑能效测评获得低能耗建筑节能标志的节能建筑项目和绿色建筑,以及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获国家A级住宅性能认定标志的建筑,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其所属企业可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对购买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住宅的消费者,在个人住房贷款服务、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如采用公积金贷款,可优先放贷。对企业为开发新型建筑工业化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务的同时销售自产部品构件的,对部品构件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建筑安装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符合政策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三)完善法规和标准体系

        加快制定我省绿色建筑地方性法规;加快出台民用建筑节能评估、住宅全装修技术标准、建筑工业化认定及评价等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及民用建筑节水评估导则;修订完善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我省特点的绿色建筑法规和标准体系。

        (四)加强能力建设

        加强产业服务能力建设。支持构配件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改造技术、节能减排。鼓励工业园区引入符合条件的构配件企业,优化构配件生产供应布局,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和企业创建国家级住宅产业化基地。采取引导措施,鼓励开发、设计、构配件生产、施工、科研和咨询服务等单位组建产业集团、联合体或联盟,打造完整产业链;鼓励有实力的大型施工企业,走设计、施工一体化道路。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绿色建筑咨询和检测、建筑能效测评、节能量审核等机构水平。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强化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物业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人员培训,将相关知识列入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建立产业工人实训基地,建立培训考核上岗制度。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相关课程,加强学科建设。

        (五)加强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开展绿色建筑行动营造良好的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全国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约知识,引导公众合理使用节能产品。积极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宾馆、绿色商场等绿色系列工程,深入推进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绿色建筑发展。


附表:浙江省绿色建筑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重点工作

浙江省绿色建筑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重点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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